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,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:(1)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;(2)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;(3)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;(4)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;(5)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、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;(6)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。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,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,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。 存贷款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,具有市场性、基础性、传递性的特征,是贷款利率的核心,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,起着决定性作用。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,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。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(2015年10月24日起生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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